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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民终534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佛山市南海区光威铝业有限公司、苏以宏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佛山市南海区光威铝业有限公司,苏以宏,佛山市昇海铝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民终534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南海区光威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法定代表人:苏以宏。上诉人(原审被告):苏以宏,男,1972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松滋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佛山市昇海铝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法定代表人:范国龙。上诉人佛山市南海区光威铝业有限公司、苏以宏因与被上诉人佛山市昇海铝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6)粤0605民初197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查明上诉人在法定上诉期间提出上诉后未预交上诉费用,经法院向其送达《预交上诉费通知》,仍未按通知要求预交,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应视为其对自己上诉权利的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佛山市南海区光威铝业有限公司、苏以宏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彭进海审判员  侯旭东审判员  杨卫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国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