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02执125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某公司与高建成、任彩霞、高美玲、XX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某公司,高某某,任某某,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02执1252号申请执行人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某某,系该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某某,陕西尊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高某某。被执行人任某某。被执行人高某某。被执行人李某。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公证处于2016年11月1日作出的(2016)榆阳公证执字第477号执行证书,向被执行人高某某、任某某、高某某、李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高某某、任某某、高某某、李某向某公司偿还截至2016年8月10日的借款本金人民币180000元,利息18875.51元,并保留追偿利息从2016年8月11日起至本案执行完毕止。负担案件申请执行费2880元。在执行过程中,四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退出本次执行程序,待申请人找到四被执行人或者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802执125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项志军审判员 马 杰审判员 庞兴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毛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