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222执6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2-02
案件名称
毕兴文申请执行六盘水恒鼎实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终本裁定书
法院
盘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毕兴文,六盘水恒鼎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222执69号申请执行人毕兴文,男,1979年9月21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县。被执行人六盘水恒鼎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盘县红果镇。法定代表人徐文发。毕兴文申请执行六盘水恒鼎实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盘劳人仲案字(2016)第685号仲裁调解书明确,由被执行人六盘水恒鼎实业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毕兴文工伤保险待遇款105289.5元。该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六盘水恒鼎实业有限公司未自动履行义务,毕兴文向本院申请执行,产生执行费1479元,上述合计106768.5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六盘水恒鼎实业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六盘水恒鼎实业有限公司未自动履行义务,本院已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到贵州盘县盘兴能源开发投资有限公司扣留被执行人六盘水恒鼎实业有限公司的相应煤款。经查,被执行人六盘水恒鼎实业有限公司现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盘劳人仲案字(2016)第685号仲裁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大禹审判员 张天喜审判员 黄泽飞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祥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