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仓执委字第2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莱州市润工机械有限公司、福州海桥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莱州市润工机械有限公司,福州海桥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仓执委字第27号申请执行人:莱州市润工机械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9153016-2),住所地山东省莱州市土山镇东代古庄村。法定代表人:谭显希。被执行人:福州海桥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7535633-6),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盖山镇高湖村法院宿舍103单元。法定代表人:江金烺。申请执行人莱州市润工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州海桥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莱州商初字第183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福州海桥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福州海桥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仍拒不履行。本院依职权向银行及其他储蓄业务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情况,向房地产、车辆管理部门查询房地产、车辆登记情况,被执行人福州海桥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名下均无财产可供执行。现被执行人福州海桥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福州海桥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在被执行人未履行还款义务的情况下,经本院采取积极的执行措施仍不能结案,本案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2012)莱州商初字第183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郑敏惠执行员 李 毅执行员 曹 蒸二〇一七年五二十五日书记员 梅 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