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9民初119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李超与王学习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超,王学习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9民初1193-1号原告李超,男,1983年2月6日生,汉族,农民,住新蔡县。被告王学习,男,1966年3月20日生,汉族,农民,住新蔡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超诉被告王学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李超以被告王学习以劳务报酬已履行完毕,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超提起撤诉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超负担。审判员 陈新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侯昱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