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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9民初119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李超与王学习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超,王学习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9民初1193-1号原告李超,男,1983年2月6日生,汉族,农民,住新蔡县。被告王学习,男,1966年3月20日生,汉族,农民,住新蔡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超诉被告王学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李超以被告王学习以劳务报酬已履行完毕,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超提起撤诉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超负担。审判员  陈新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侯昱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