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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623执78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谢元暖、郭秀琼侵权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元暖,郭秀琼,郭佳宝,郭佳明,林碧姐,漳浦县吉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623执786号申请执行人谢元暖,男,1942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漳浦县。申请执行人郭秀琼,女,1949年11月20出生,回族,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郭佳宝,男,1994年1月15日出生,回族,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郭佳明,男,1999年8月29日出生,回族,住址同上。法定代表人:林碧姐,女,1973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林碧姐,女,1973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漳浦县吉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漳浦县绥安镇石斋社区河尾新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91350623784522156N。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谢元暖、郭秀琼、郭佳宝、郭佳明、林碧姐与被执行人漳浦县吉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自觉交入案款人民币30000元,申请人同意本案作结案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闽0623执78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掌辉二○一七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蔡少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