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湘1224民初21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李佑成与颜学满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溆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溆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佑成,颜学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224民初2131号原告:李佑成,男,1966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被告:颜学满,男,1977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原告李佑成与被告颜学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9日立案。原告李佑成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李佑成的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李佑成撤诉。案件受理费1970元,减半收取985元,由原告李佑成负担。审 判 长  李 军人民陪审员  李宝忠人民陪审员  周高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张 洁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