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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刑核7645359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沈桂荣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复核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复核

当事人

沈桂荣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三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云刑核76453599号被告人沈桂荣,男,1969年8月14日生,汉族,四川省西昌市人,初中文化,无业,住西昌市。1998年6月22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3年11月9日减刑释放,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因本案于2016年3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云南省施甸县看守所。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保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沈桂荣犯运输毒品罪一案,于2017年2月21日作出(2016)云05刑初35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沈桂荣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与前罪贩卖毒品罪未执行完毕的剥夺政治权利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查获的毒品海洛因7170克、人民币3000元、手机1部依法予以没收。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报送本院核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复核,依法讯问了沈桂荣。现已复核终结。经复核查明:被告人沈桂荣驾乘车辆,欲将毒品从云南省临沧市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孟定镇运往四川省西昌市,2016年3月25日18时许途经孟定镇罕宏加油站时被公安人员抓获,公安人员当场从沈桂荣驾乘的川D×××××号别克轿车副驾驶位置前的风扇夹层内查获毒品海洛因17块,净重7170克。上述事实,有第一审开庭审理中经质证确认的公安人员从川D×××××号别克轿车中查获的毒品海洛因,从沈桂荣处查获的手机、现金等物证,电话通讯勘查笔录、抓拍车辆信息表、活动轨迹信息表、前科犯罪材料等书证,证人杨某、高某的证言,毒品鉴定意见及称量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沈桂荣对其运输毒品的犯罪事实亦供认不讳。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桂荣无视国法,驾乘车辆运输毒品海洛因,其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且其运输的毒品数量大,社会危害性严重,应依法予以惩处。沈桂荣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刑,前罪主刑执行完毕释放后再次实施运输毒品犯罪,其系毒品再犯,依法应予从重处罚。但沈桂荣实施本次犯罪时,其前罪所判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尚未执行完毕,依法不构成累犯,原判认定其为累犯不当,本院予以纠正。沈桂荣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坦白情节,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根据沈桂荣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和情节,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原判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核准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云05刑初353号以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沈桂荣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与前罪贩卖毒品罪未执行完毕的剥夺政治权利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判决。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丽娟审判员  赵启良审判员  余姗珊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宁显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