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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922民初9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王红峰与胡文耀、胡万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化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化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红峰,胡文耀,胡万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化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922民初91号原告:王红峰,男,1980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丰镇市。被告:胡文耀,男,1991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化德县。被告:胡万元,男,年龄不详,汉族,住内蒙古化德县。原告王红峰诉被告胡文耀、胡万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立案。原告王红峰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红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红峰撤诉。案件受理费650元,减半收取计325元,由原告王红峰负担。审判员  杨昌广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宝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