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922民初9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王红峰与胡文耀、胡万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化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化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红峰,胡文耀,胡万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化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922民初91号原告:王红峰,男,1980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丰镇市。被告:胡文耀,男,1991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化德县。被告:胡万元,男,年龄不详,汉族,住内蒙古化德县。原告王红峰诉被告胡文耀、胡万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立案。原告王红峰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红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红峰撤诉。案件受理费650元,减半收取计325元,由原告王红峰负担。审判员 杨昌广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宝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