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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782刑初19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刘保建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海泉,刘保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82刑初197号自诉人李海泉,男,1968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辉县。被告人刘保建,男,1970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辉县。自诉人李海泉以被告人刘保建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2017年5月25日,被告人刘保建与自诉人李海泉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2017年5月25日,自诉人李海泉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人刘保建的起诉。本院认为,被告人刘保建与自诉人李海泉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自诉人申请撤回对被告人刘保建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海泉撤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供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赵建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徐燕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