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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21民初186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王茹与山东辉煌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刘洪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茹,山东辉煌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刘洪川,陆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21民初1867号原告:王茹,女,1978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天桥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通(特别授权),男,1989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曹县。被告:山东辉煌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曹县青岛路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0723853015W。法定代表人:刘志杰,董事长。被告:刘洪川,男,1969年4月6日出生,住曹县。被告:陆玲,女,1969年8月29日出生,住曹县。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初(特别授权),山东汤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茹与被告山东辉煌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刘洪川、陆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300元,减半收取9150元,由原告王茹负担。审判员  郭红玲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晓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