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681执102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孙某某刑事退赔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681执1024号被执行人孙某某,男,1970年2月1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东港市。关于被执行人孙某某刑事责令退赔一案,本院于2014年2月11日作出(2014)东刑初第37号刑事判决,刑事审判庭于2017年4月13日移交执行,本院予以立案,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按刑事判决确定被执行人应退赔被害人周某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480元,但被执行人未能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强制扣划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530元(含执行费5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东刑初第37号刑事判决第二项所确定的权利、义务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高明兹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孙美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