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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982民初270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王德菊与和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德菊,和宋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82民初2701号原告:王德菊,女,1959年12月14日出生,现住新泰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庆良,新泰果都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和宋,男,1979年8月26日出生,现住新泰市。王德菊与和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原告王德菊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德菊撤诉。案件受理费68元,减半收取计34元,由原告王德菊负担。审判员  王建民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翠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