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982民初270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王德菊与和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德菊,和宋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82民初2701号原告:王德菊,女,1959年12月14日出生,现住新泰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庆良,新泰果都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和宋,男,1979年8月26日出生,现住新泰市。王德菊与和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原告王德菊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德菊撤诉。案件受理费68元,减半收取计34元,由原告王德菊负担。审判员 王建民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翠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