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729民初89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康保县老嘎保温材料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与梁海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万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保县老嘎保温材料制品有限责任公司,梁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万全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729民初895号原告:康保县老嘎保温材料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康保县工业街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72355447139XW。法定代表人:李继武,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宪清,河北光正律所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魏进兰,女,1970年10月16日出生,康保县老嘎保温材料制品有限责任公司职员,住康保县,。被告:梁海,男,1971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张家口市万全区,。原告康保县老嘎保温材料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梁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康保县老嘎保温材料制品有限责任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宪清、魏进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梁海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康保县老嘎保温材料制品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责令被告归还所欠货款105771元,并依据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事实和理由:2016年6月23日,被告梁海与我公司签订了保温材料供需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必须在2016年8月10日前一次性付清所欠货款10万余元。为保证合同的履行,被告梁海自愿以其名下的路虎神行者Z蒙L×××××提供担保,约定若到期不能给付所欠货款,被告自愿以抵押物无条件抵押我公司货款。协议签订后,我方依约向被告供货125173元,被告直至目前仍欠我公司105771元的货款不能给付。被告梁海未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于2016年6月23日签订供需合同,由原告向被告承建的清华佳苑小区供应挤塑板,双方协商于2016年6月25日供货,被告于2016年8月10日前一次性付清所欠原告货款10万元,如被告未能按合同约定日期付款,原告可停止供货并要回所欠所有货款,如被告未按期付清货款,则须向原告给付逾期付款利息,按未付欠款数额的日万分之十计算。在原告向被告供货中,被告及其收料员分别为原告出具欠条8份,共计货款105771元,并承诺在2016年8月10日前一次性付清尾欠货款,如未按期付清货款,则按未付欠款数额的日万分之十给付逾期付款利息。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供需合同、欠条予以证实,足以认定。庭审中,原告主张从2016年8月10日至庭审之日共计259天的逾期付款利息,按照欠款数额105771元的日万分之十计算庭审后,被告梁海到本院进行陈述,认可欠原告货款105771元,但主张逾期利息计算标准太高,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处理。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产生法律效力,合同双方应当严格按照约定诚信履行,违反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案中,被告尚欠原告康保县老嘎保温材料制品有限责任公司货款105771元,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于法有据,予以支持。原告主张按未付欠款数额的日万分之十计算给付至起诉之日共259天的逾期利息,因该约定的计算标准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被告请求人民法院适当减少,理由成立,按照月利率2%给付逾期利息较为适当,计款18263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梁海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康保县老嘎保温材料制品有限责任公司货款105771元、逾期利息18263元,共计124034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80元,减半收取计1390元,由被告梁海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芝恒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武 鹏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