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803民初78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徐某与张某、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张某,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03民初780号原告:徐某,女,1977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被告:张某,男,1988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被告: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诉被告张某、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告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提出鉴定申请并提出不适合小额诉讼程序的申请,故原告徐某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撤回起诉。审判员 刘中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徐朝云附:本案所适用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