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1民初450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汪小七与李琛霞、常熟市首佳房地产经纪咨询有限公司湘江路分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小七,李琛霞,常熟市首佳房地产经纪咨询有限公司湘江路分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1民初4507号原告:汪小七,男,1966年6月4日生,汉族,住常熟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尧,江苏华元民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苑华。被告:李琛霞,女,1982年1月9日生,汉族,住常熟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文俊,江苏俞晓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常熟市首佳房地产经纪咨询有限公司湘江路分公司,住所地常熟市湘江东路2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MA1NE26MXJ。负责人:陈爱军。原告汪小七与被告李琛霞、常熟市首佳房地产经纪咨询有限公司湘江路分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小七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00元,由原告汪小七负担。审判员 朱益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俞 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