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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522执68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利辉与被执行人黄佑连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利辉,黄佑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522执682号申请执行人:李利辉,男,1984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邵县龙溪铺镇。被执行人:黄佑连,男,1987年8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邵县龙溪铺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利辉与被执行人黄佑连离婚纠纷一案,根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新民初字第702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黄佑连应支付申请人李利辉小孩抚养费67687元,但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没有提供联系方式,无法联系到被执行人,前往被执行人家中也没有找到当事人。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本院依职权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杨成林审 判 员  陈勇锋代理审判员  邱立松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孙志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