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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302执8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萍乡市名府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彭显祥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萍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萍乡市名府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彭显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302执8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萍乡市名府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萍乡市萍乡经济开发区萍安大道50号,组织机构代码68852956-9。法定代表人赖勤,总经理。被执行人:彭显祥,男,1991年5月26日生,汉族,住萍乡市,。本院在执行萍乡市名府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彭显祥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2月6日;2017年2月20日向彭显祥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人支付装修款23230元,但被执行人彭显祥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彭显祥存款2323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罗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钟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