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5民初414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深圳建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中建(深圳)工程资质代理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准许或不准许撤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建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中建(深圳)工程资质代理有限公司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5民初4148号原告(反诉被告):深圳建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项细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彭先德,广东文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叶子,广东文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反诉原告):中建(深圳)工程资质代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欧凯。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建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建(深圳)工程资质代理有限公司、反诉原告中建(深圳)工程资质代理有限公司诉反诉被告深圳建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建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因本案反诉原告中建(深圳)工程资质代理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院缴纳反诉费,故按反诉原告中建(深圳)工程资质代理有限公司自动撤回反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二条、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深圳市建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建(深圳)工程资质代理有限公司的起诉。按反诉原告中建(深圳)工程资质代理有限公司自动撤回反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1012.05元,因撤诉结案,减半收取为506.03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张 璐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梁玮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