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06民初112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安阳三鑫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刘明阳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阳三鑫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刘明阳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06民初1120号原告:安阳三鑫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开发区文昌大道与东风路交叉口东北角。法定代表人:王红卫,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利,河南骏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明阳,男,1987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殷都区。原告安阳三鑫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明阳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阳三鑫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安阳三鑫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东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雷东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