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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刑终30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李春龙盗窃二审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春龙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刑终302号原公诉机关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春龙,男,1975年8月19日出生于吉林省榆树市,汉族,户籍地榆树市,住所地榆树市。曾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9月16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6月1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2013年4月30日刑满被释放;因赌博于2013年10月12日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注射毒品于2014年10月14日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3月20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同年7月24日刑满被释放。因吸食毒品于2016年5月6日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因吸食毒品于2016年5月15日被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12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榆树市看守所。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审理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春龙犯盗窃罪一案,于2017年3月30日作出(2017)吉0182刑初114号刑事判决,以盗窃罪判处原审被告人李春龙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李春龙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春龙申请撤回上诉。合议庭评议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李春龙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春龙撤回上诉。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2017)吉0182刑初114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石 泉代理审判员 龙 娜代理审判员 范文浩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禚凯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