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83民初9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原告山东寿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孙风奎、常立霞、孙惠军、王丽梅、常景贵、毕新英、常茂光、冯英芬、常洪森、孙建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83民初90号本院2017年2月22日对原告山东寿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孙风奎、常立霞、孙惠军、王丽梅、常景贵、毕新英、常茂光、冯英芬、常洪森、孙建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7)鲁0783民初90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中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该判决书第5页“五、被告常景贵、毕新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山东寿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49982.97元,利息25992.68元(利息计算至2016年10月18日,以后的利息,按合同约定的方式计算至履行之日)”更正为“五、被告常景贵、毕新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山东寿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100000元,利息33743.74元(利息计算至2016年10月18日,以后的利息,按合同约定的方式计算至履行之日)”。代理审判员 张誉瀚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秀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