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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24民初182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陈金育与周桂绍、周泽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金育,周桂绍,周泽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524民初1824号原告:陈金育,男,1971年2月12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经商,住福建省安溪县。被告:周桂绍,男,1992年8月6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农民,住福建省安溪县。被告:周泽良,男,1968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农民,住福建省安溪县。原告陈金育与被告周桂绍、周泽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金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桂绍、周泽良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陈金育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周桂绍偿还我借款20,000元并支付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生效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2.周泽良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庭审中陈金育自愿放弃对利息的请求。事实和理由:2012年12月8日周桂绍因经商需要向我借现金20,000元,口头约定利息按月利率3%计算,未约定还款期限,由周泽良作为连带责任担保,周桂绍、周泽良出具借据一份给我收执。现经我多次催讨,至今未偿还,故我向法院提起诉讼。周桂绍、周泽良未作答辩。周桂绍、周泽良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没有书面提出异议及在本院指定期限内提交证据,视为自愿放弃诉讼权利。对陈金育提供的证据经庭审认证,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审庭中,陈金育自愿放弃对利息的请求。本院对本案事实认定如下:2012年12月8日周桂绍因经商需要向陈金育借现金20,000元,未约定借款利息和还款期限,由周泽良作为连带责任担保,周桂绍、周泽良出具借据一份给陈金育收执。综上所述,陈金育与周桂绍、周泽良因借贷所形成的债权债务,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周桂绍借款后未能按时归还借款,周泽良也未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明显属违约,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陈金育要求周桂绍偿还借款本金20,000元,要求周泽良承担担保责任,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陈金育在庭审中自愿放弃对利息的请求,是其对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周桂绍、周泽良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自愿放弃诉讼权利,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判决如下:一、周桂绍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陈金育借款本金20,000元;二、周泽良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周泽良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周桂绍追偿。如果未按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周桂绍、周泽良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易文键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彭诗平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本法所称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