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29执53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杨乐与被执行人成都建宁置业有限公司、樊建成、于静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乐,成都建宁置业有限公司,樊建成,于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29执53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杨乐。被执行人成都建宁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樊建成。被执行人樊建成。被执行人于静。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6)川0107民初436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05月24日向被执行人成都建宁置业有限公司、樊建成、于静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立即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成都建宁置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x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xx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 鑫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范小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