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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2民初246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郑州帝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马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州帝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马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2民初2465号原告:郑州帝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甜,河南亚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喻杰,河南亚洋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马锐。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州帝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马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金苏娜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州帝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郑州帝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乔婉婷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关 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