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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902民初482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濮阳市清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卢建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濮阳市清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卢建东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02民初4829号原告:濮阳市清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任丘路与文明路交叉口东100米路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2752252817J。法定代表人:王盼虎,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岚星,河南优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守洋,该公司职工。被告:卢建东,男,汉族,1970年5月出生,住濮阳市。原告濮阳市清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卢建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对被告撤诉的行为系原告对其诉权的处分,且该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濮阳市清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 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康菡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