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渝0154民初185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姜运祥与李家成刘绪容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运祥,李家成,黄晓萍,刘绪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54民初1853号原告:姜运祥,男,汉族,1955年12月3日出生,住重庆市开州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钟太春,男,1946年10月15日出生,住重庆市开州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蒋永万,重庆市开县鼎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家成,男,汉族,1980年3月5日出生,住重庆市开州区。被告:黄晓萍,女,汉族,1976年6月23日出生,住重庆市开州区。被告:刘绪容,女,汉族,1972年2月29日出生,住重庆市开州区。原告姜运祥与被告李家成、黄晓萍、刘绪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日立案。原告姜运祥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姜运祥自愿提出撤诉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合法,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姜运祥撤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姜运祥负担。审 判 长  高 鸿代理审判员  肖曼捷人民陪审员  徐心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刘爱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