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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2民初526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5266严雪鸿与陈丽娜、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雪鸿,陈丽娜,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582民初5266号原告:严雪鸿,女,1937年10月5日生,汉族,住张家港市。委托诉讼代理人:侯福明,男,1965年9月27日生,汉族,住张家港市。被告:陈丽娜,女,1977年7月27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杨舍镇暨阳东路363号一楼东首、四楼、五楼。负责人:许兴达,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游,男,该公司员工。原告严雪鸿与被告陈丽娜、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财保张家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严雪鸿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侯福明、被告陈丽娜、被告太平洋财保张家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游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严雪鸿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各项损失13040.5元;2、被告承担诉讼费用。诉讼中,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护工中介费1000元。事实和理由:2017年2月22日8时45分许,陈丽娜驾驶苏E×××××轿车沿新市河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张家港市杨舍镇新市河路玉兰路路口时,该车前部与沿新市河路人行横道由东向西横过道路的原告相撞,致原告受伤。2017年2月22日,张家港公安局交警大队出具20170122-0845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在该起事故中陈丽娜承担全部责任,原告不承担责任。苏E×××××轿车在太平洋财保张家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故两被告应赔偿原告医疗费3540.5元、营养费3000元、护理费6000元、交通费500元,合计13040.5元,原告为此起诉。陈丽娜辩称,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无异议,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太平洋财保张家港公司辩称,对事故发生及责任认定没有异议,请求在保险条款约定范围内扣除非医保费用后依法赔偿。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对本案事故发生及责任认定当事人无争议,本院予以确认。陈丽娜为苏E×××××轿车在太平洋财保张家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本次事故属于保险期间内。对严雪鸿的损失核定如下:一、医疗费3540.5元;二、营养费3000元;三、护理费6000元;四、交通费500元。上述严雪鸿的损失共计13040.5元。以上事实,有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强险保单、驾驶证、行驶证、病历、医疗费发票、本院司法技术咨询笔录及庭审笔录等佐证。本院认为,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害公民身体健康权的,作为交通事故的责任人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陈丽娜对本案事故承担全部责任,因此原告的损失应由陈丽娜全部承担。陈丽娜在太平洋财保张家港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因此,陈丽娜的赔偿责任由太平洋财保张家港支公司在交强险的范围内承担。原告主张护工中介费,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太平洋财保张家港支公司要求免除非医保用药费用,但未能举证说明向陈丽娜告知了该项免责条款,也未对其主张举证。因此,对于太平洋财保张家港支公司的上述答辩意见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中心支公司应支付原告严雪鸿赔偿款13040.5元,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户,户名:严雪鸿,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分行营业部,账号:62×××38。)二、驳回原告严雪鸿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计取200元,由被告陈丽娜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朱二广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高 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