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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4刑更66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敖波抢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三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敖波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刑更664号罪犯敖波,男,1987年12月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重庆市丰都县,现在永安监狱服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21日作出(2011)泉刑初字第第19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敖波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刑期自2011年1月31日起至2024年1月30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责令被告人敖波等人共同退赔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人民币4148.27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1月17日入监。该犯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4年11月19日作出(2014)三刑执字第3156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六个月(刑期至2022年7月30日止)。执行机关福建省永安监狱于2017年5月3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清犯罪危害性,认罪悔罪;认真遵守���项监规纪律,安心改造,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自觉遵守课堂纪律,及时完成作业;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12月至2017年2月累计考核分3761分,表扬6次。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考核表、考核统计表、评审鉴定表、新旧考核分数折算审批表、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敖波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敖波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2011年1月31日起至2021年12月30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昂审判员 刘  涌  泉审判员 兰  峻  锋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吴美珍(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