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703执164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18
案件名称
许家有、孙福昆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家有,孙福昆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703执1640号申请执行人:许家有,男,1956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南平市建阳区。被执行人:孙福昆,男,1966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南平市建阳区。申请执行人许家有与被执行人孙福昆债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7日作出的(2015)潭民初字第24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许家有于2016年8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归还借款88857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50000元,扣除本院收取的执行费、受理费。申请执行人领取47744元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房产、车辆、工商登记、银行存款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本次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未履行的债权为41113元。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福建省建阳市人民法院(2013)潭民初字第17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培强审判员 王建华审判员 梁 诚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沈丽苓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