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323民初98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惠东分公司与赵国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惠东分公司,赵国兴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323民初986号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惠东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稔山镇边马镇政府大院二楼负责人:陈宇辉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虹,该公司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圣德,惠东县第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国兴,男,1957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深圳市福田区,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惠东分公司与被告赵国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立案。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惠东分公司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惠东分公司申请撤诉,该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惠东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惠东分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彭崇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 罗华光书 记 员 宋国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