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181民初79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李国付与李永华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国付,李永华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181民初791号原告:李国付,男,1972年10月14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克东县。委托代理人郭玉芝,男,1971年7月6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克东县。被告:李永华,男,1984年9月10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北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国付与被告李永华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理由成立,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国付撤回起诉。审判员 丛 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冯忠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