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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181民初79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李国付与李永华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国付,李永华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181民初791号原告:李国付,男,1972年10月14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克东县。委托代理人郭玉芝,男,1971年7月6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克东县。被告:李永华,男,1984年9月10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北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国付与被告李永华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理由成立,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国付撤回起诉。审判员 丛 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冯忠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