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张执字第94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唐元明、淄博恒鑫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元明,淄博恒鑫实业有限公司,淄博市焦化煤气公司综合经营部,曹德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张执字第942号被执行人唐元明,男,1963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张店区。被执行人淄博恒鑫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店区人民东路12号。被执行人淄博市焦化煤气公司综合经营部,住所地张店区西二路中段。被执行人曹德净,女,1980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张店区。本院在执行唐元明诉淄博恒鑫实业有限公司、淄博市焦化煤气公司经营综合部、曹德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尚有126202元未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2014)张民初字第235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邵昌学人民陪审员  黄秀敏人民陪审员  刘 璇二0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郑云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