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8民终149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何普与兴北房地产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何普,定边县兴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万有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民终149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何普,男,1983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定边县贺圈镇。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定边县兴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定边县定边镇东园子市场处。法定代表人:刘书喜,该公司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万有,男,出生年月日不祥,汉族,住定边县。上诉人何普因与被上诉人定边县兴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上诉人刘万有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定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陕0825民初字第59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何普以其自愿与被上诉人定边县兴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协商解决为由,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何普自愿申请撤回上诉,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利益,其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何普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何普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韩燕妮审 判 员  杜波云代理审判员  任小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白 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