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523执3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陈桃玉与刘晚生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邵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桃玉,刘晚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邵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523执30号申请执行人陈桃玉,女,1974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邵阳县黄荆乡毛铺村*组。被执行人刘晚生,男,1978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邵阳县黄荆乡毛铺村*组。申请执行人陈桃玉与被执行人刘晚生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邵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湘0523民初155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依法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现查明被执行人刘晚生家中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邵阳县人民法院(2016)湘0523民初155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在执行条件具备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 理审判员 唐春江审判员 罗 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向 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