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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青2823民初8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8-27

案件名称

天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福缘宾馆、旦本加、吾白、彭毛多杰、拉布着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福缘宾馆,旦本加,吾白,彭毛多杰,拉布着吉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青海省天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2823民初88号原告:天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天峻县。法定代表人:XX权,该社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建平,男,汉族,1972年11月13日出生,青海省天峻县人,现住该县,系天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职员。被告:福缘宾馆,住所地:天峻县。工商注册登记号:632823600026266。经营者:旦本加。被告:旦本加,男,藏族,1977年3月21日出生,青海省天峻县人,现住天峻县。被告:吾白,男,藏族,1964年5月7日出生,青海省天峻县人,现住该县。被告:彭毛多杰,男,藏族,1978年9月10日出生,青海省天峻县人,现住该县。被告:拉布着吉,女,藏族,1985年11月1日出生,现住青海省天峻县人,现住该县。原告天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福缘宾馆、旦本加、吾白、彭毛多杰、拉布着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2017年5月25日,原告天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天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563元,15281.5元,由原告天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达哇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慧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