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5民初1321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金蕾与XX、河南亚森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蕾,XX,河南亚森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四十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5民初13210号原告金蕾,女,1969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委托代理人王龙华,河南良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XX,男,1987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禹州市。被告河南亚森实业有限公司,住所郑州市金水区。法定代表人XX,总经理。原告金蕾诉被告XX、河南亚森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金蕾未在法律规定期限内缴纳诉讼费用,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雷海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张 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