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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921执23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李养娃与张有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养娃,张有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甘肃省金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921执238号申请执行人:李养娃。被执行人:张有明。本院在执行李养娃与张有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张有明在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酒泉市中心支公司,因机动车交通事故有赔偿款未支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裁定如下:冻结张有明在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酒泉市中心支公司赔偿款。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马洪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 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