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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03执47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8-09-20

案件名称

康有水、宗德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康有水,宗德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103执47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康有水,男,1959年9月21日生,汉族,无业,住济南市市中区,被执行人:宗德明,男,1960年9月25日生,汉族,职业不详,住济南市市中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康有水与宗德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鲁0103民初1800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通过查询公安部车辆信息、济南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及银行,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暂不具备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骆 腾审判员 仲崇亮审判员 张永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郝雅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