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081民初250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禹州市广众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任晓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禹州市广众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任晓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081民初2502号原告:禹州市广众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禹州市夏都办阳翟大道西段路北。法定代表人:赵景寒,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耿志强,男,该公司职工。被告:任晓芳,女,1991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址河南省禹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桑艳章,男,系任晓芳丈夫。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俊杰,河南光宇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禹州市广众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任晓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原告禹州市广众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禹州市广众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禹州市广众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920元,减半收取计960元,由原告禹州市广众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刘晓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贺晓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