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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024民初35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8-04-04

案件名称

郭晓红与汪东波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香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香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晓红,汪东波,贺电洪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香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024民初356号原告郭晓红,女,1968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河北省香河县人,现住香河县。委托代理人李大海,河北王文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汪东波,女,1966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河北省香河县人,现住香河县。委托代理人张宏刚,河北宝成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贺电洪,男,1982年3月19日出生,黑龙江省讷河市人,住北京市通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晓红与被告汪东波、第三人贺电洪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是其意思的真实表示,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晓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郭晓红负担。审 判 长  王爱民审 判 员  丁惠梅人民陪审员  池俊玲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高 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