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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921民初41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8-01-29

案件名称

汤相保与周学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响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响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相保,周学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苏0921民初4131号原告:汤相保,男,1972年12月24日生,汉族,居民,住响水县。被告:周学九,女,1973年10月25日生,汉族,居民,住响水县。原告汤相保诉被告周学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46万元及其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称其立据向原告借款是事实。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周学九于2017年6月1日前归还原告汤相保借款本金46万元及其利息(从2015年3月10日起至偿还完毕之日止,按月利率1.5%标准计算)。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8200元,减半收取4100元,由被告周学九承担。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拒收调解书的,不影响调解协议的效力。审判员  胡品花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晓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