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811执133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邵长忠、山东鸿顺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邵长忠,山东鸿顺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811执1339号申请执行人:邵长忠。被执行人:山东鸿顺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上列当事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已全部执行完毕,本案应依法裁定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2017)鲁0811执1339号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阴衍文审判员  张凌云审判员  宋 连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宁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