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03民初273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吴华与陆水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华,陆水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3民初2736号原告:吴华,女,1965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郑钦,河南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静静(实习),河南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陆水生,男,1965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睢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家庭,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吴华与被告陆水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立案后,经向原告吴华通知,要求其预交诉讼费,原告吴华没有在指定期限内交纳,也没有向本院提出减、免、缓交诉讼费申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隋冬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史美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