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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504执111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杨林茂与马鞍山市华康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赵金华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林茂,马鞍山市华康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赵金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504执1118号申请执行人:杨林茂,男,1950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被执行人:马鞍山市华康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田路法定代表人:赵金华,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赵金华,男,1963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马鞍山市华康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当涂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2017)皖0504民初1381号民事调解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马鞍山市华康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赵金华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454420.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胡存祥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袁 旭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