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825民初173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吴伟熙与董建英、蓝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伟熙,董建英,蓝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825民初1738号原告:吴伟熙,男,1965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龙游县。被告:董建英,女,1982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龙游县。被告:蓝健,男,1994年2月12日出生,畲族,住浙江省龙游县。原告吴伟熙为与被告董建英、蓝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起诉。诉请:1、判令被告董建英、蓝健归还借款60000元及支付自2016年8月8日起至款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付的利息;2、本案诉讼���用由二被告承担。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5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伟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董建英、蓝健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查明,2015年12月8日,翁清荣向吴伟熙借款60000元,未约定归还日期,约定借款利息按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付。董建英、蓝健为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担保责任。董建英、蓝健未归还借款本金及支付自2016年8月8日起算的利息。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董建英、蓝健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吴伟熙借款60000元及支付自2016年8月8日起至款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四倍(以月利率2%为限)计付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董建英、蓝健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徐水耀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叶凯田向本院立案庭申请申请执行期限二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