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524执144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江鑫与谢水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隆回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隆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鑫,谢水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隆回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524执1444号申请执行人江鑫,男,1998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隆回县人,住隆回县。被执行人谢水华,男,1965年1月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隆回县人,住隆回县。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隆回支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隆回县桃洪镇桃洪西路。负责人张桂元,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江鑫与被执行人谢水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隆回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谢水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隆回支公司在金融机构无存款,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郭兵凡审判员 刘顺松审判员 邹军志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孟 常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