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3财保50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陈显光与云南道恒中天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显光,云南道恒中天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重庆荣安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3财保502号申请人陈显光,男,1975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委托代理人张永,重庆聚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玉莹,重庆聚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云南道恒中天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东风西路顺城写字楼B幢13层12A02室。法定代理人裴俊。被申请人重庆荣安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直港大道天宝路118号2楼A座。法定代理人朱荣褚。申请人陈显光和被申请人云南道恒中天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重庆荣安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云南道恒中天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重庆荣安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价值4000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人陈显光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予以立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