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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126执2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王明正与晏盛林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蕲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蕲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明正,晏盛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126执213号申请执行人王明正,男,汉族,1972年5月12日出生。被执行人晏盛林,男,汉族,1961年8月16日出生。申请执行人王明正与被执行人晏盛林合同纠纷一案,蕲春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8日作出的(2016)鄂1126民初115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责令被执行人晏盛林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晏盛林未履行。依据申请执行人王明正的执行申请,本院于2017年03月16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申请执行人王明正与被执行人晏盛林于2017年5月25日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王明正书面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鄂1126民初115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文胜审判员  吴自力审判员  王晓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余锦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