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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民申109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于佳奇与柏梅、逯继春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于佳奇,逯继春,柏梅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民申109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于佳奇(又名于佳琦),男,1974年4月25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兰,黑龙江鸿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侠,黑龙江鸿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逯继春,男,1967年1月14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柏梅,女,1974年9月14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占元(系柏梅丈夫),男,1975年12月3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娜,黑龙江泽盛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于佳奇因与被申请人柏梅、逯继春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黑06民终13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于佳奇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王永生审 判 员 吴滨生审 判 员 张燕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 苏安娜书 记 员 李龙杰 来自